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Chengdu Fash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成都时尚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时尚产业协会(Chengdu Fash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成都时尚产业协会是按“自愿、平等、合作、共赢”原则,围绕促进成都时尚产业发展、构建时尚产业生态圈,由相关服装、鞋、家居、工艺美术等制造企业,以及创意设计、品牌策划、营销推广、信息技术、文化传播、展示发布等行业企业、专业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
以“服务产业发展、服务企业发展、推动构建成都时尚产业生态圈”为目标,密切联系政府、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务实高效,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服务产业发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共同推进实施国家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加强产业政策和产业运行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规划、政策、举措等提供决策参谋意见,为成都时尚产业发展提供整体谋划。
服务企业发展,密切联系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促进产业链企业间加强配套协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会员单位遇到的设计、品牌、制造、营销等具体问题。
推动构建成都时尚产业生态圈,凝聚产业力量,增进制造环节企业与创意设计、品牌策划、市场推广、文化传播、展览展示等机构的联系,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文化”发展,推动区域产业组织方式创新和企业生产方式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着力培育成都时尚产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度研究和挖掘天府文化,以文化力量提升成都时尚产业软实力,塑造成都时尚产业新形象,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提升成都城市生活品质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及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5层7号,邮政编码:6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构建产业生态圈。凝聚时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相关企业,探索建立以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和代表企业为支撑,集研发、设计、品牌、制造、营销、展示、传媒、投资等于一体的产业生态圈,提高成都时尚产业竞争力。
(二)开展产业研究。研究国家、省、市相关产业规划、政策、举措,研究成都时尚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国内外其他城市时尚产业发展情况,每半年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一份成都时尚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时尚产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意见。
(三)构建产业发展平台。根据成都时尚产业发展需要,搭建研发、设计、品牌、制造、营销、展示等平台,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信息化建设、共享经济发展、新经济模式应用和探索,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问题,提升产业效率,为企业发展赋能,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促进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为会员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信息和项目咨询服务,建立完善产业信息网络,促进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个性化定制等新的生产运营方式在行业内的应用,加快产业提质升级发展。
(五)为会员提供针对性的专业服务。为会员提供法律、人才、技术、宣传等综合性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执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规范普及质量标准,宣传行业名优名牌。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队的联系,及时有效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行业发展诉求,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维护本会名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特色、影响和优势;
(四)单位会员必须为依法注册登记的涉及时尚产业设计、制造、品牌、营销等领域的企业(机构),以及信息化技术、文化传播、展示发布、教育培训等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加盖公章),并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与本会内其他成员协作;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支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八)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九)保守本会的秘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协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需要终止的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应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及考核办法;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民政局申请,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民政局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民政局审核;经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民政局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行业代表性;
2.由会员大会根据章程的规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3.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其它重大违法及失信行为;
(二)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议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五)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六)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依本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十)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采用轮值形式。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经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五)召集研究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权力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理事会及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监事意见;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并提出监事意见;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所属机构负责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提出予以纠正的要求;
(五)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六)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八)其他应由监事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保证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本会的贯彻落实,推动本会健康发展。
本会支持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监督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及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十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民政局审核,经同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物品和资料应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书面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协会理事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单位会员:1000元/年,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减免政策。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3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hengdu Fash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成都时尚产业协会组织架构
1、会员代表大会
1.1监事会
1.2理事会
1.2.1秘书处
1.2.2专委会
1.2.2.1时尚创意设计师专委会
创建成都青年设计师学习平台和企业交流的平台。助力着行业的发展,把握行业舆论导向,整合行业主流咨询。以“激发青年设计师潜能,为青年设计师赋能,让城市具有蓬勃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让生活拥有无限的可能”为目标进行打造原创设计师孵化器。
1.2.2.2定制专委会
凝结定制产业的专业力量,在定制行业发挥引领和衔接作用,推动定制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协助协会推动成都时尚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开展行业课题研讨、组织企业交流。
1.2.2.3大学生时尚专委会
对接院校资源,促进校企合作,挖掘新锐设计师人才,协助协会打造产学研融合平台,协助协会推动时尚产业发展,对产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组织专题研究。
1.2.2.4时尚文化专委会
挖掘产业内涵,对外传递时尚文化,为协会做文化产业方面的专业技术支持,开展文化产业方面专题研究。
1.2.2.5珠宝首饰专委会
搭建成都珠宝首饰行业开展行业课题研讨、组织企业交流、促进业内及跨行业共同发展的行业交流平台。成为政府与行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外同行业与国内同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聚合众力,共谋发展”。推动黄金珠宝行业的发展,推动企业的发展。
1.2.2.模特专委会
对接模特行业资源,储备模特资源,开展行业调查和研究工作,为协会相关活动做模特方面的资源支撑
四川锦衣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蜀锦——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蜀锦以其厚重的文化艺术内涵和独特的工艺技巧闻名于世,是中华民族古代物质文明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在我国传统丝织工艺锦缎的生产中,历史最悠久,影响最深远,是中国四大名锦之一,有天下母锦的美誉。
2006年,蜀锦织造技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9年入列“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蜀锦纳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企业简介:
四川锦衣天承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成都古蜀蜀锦研究所,深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蜀锦”的传承、发展及创新设计
致力于探索中国文化与东方服饰之美的结合,钟情于华夏衣冠,以中式之美再现千年蜀锦的华服美韵,不从众,只从心。
品牌理念:
我们始终相信,文明 流淌在一个民族的千千万万件
服饰上,并不纯粹是物质,更是精神的延伸,也是民族
内涵的表达。
品牌愿景:
让传承成为潮流,演绎蜀锦的新生
Association Of Member
协会组织架构
王雪松
会长(轮值)
四川南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合创始人/副总经理